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
和推荐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的通知
鄂教高[2005]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鄂教高[2004]14号)要求,为加强对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组织和指导,做好评估工作,我厅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并制定了《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章程(暂行)》(见附件2);同时进一步完善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下的开展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专家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方针、政策、规定、方案,为省教育厅提供意见、建议和咨询;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专家组对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工作进行评估;审议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被评学校评估结论的建议;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培训、指导、交流工作等。评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在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
为搞好我省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我厅拟成立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成立后,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的有关组织、制度、工作职责等将作适当调整。
二、本次推荐的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库候选人应充分考虑专业结构,着重补充下列专业方向的人员:
1. 农林牧渔类:畜牧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方向
2. 交通类:城市轨道运输和交通综合专业方向
3. 生化与制药类:制药技术方向
4. 资源开发与测绘类:石油与天然气、矿物加工和测绘专业方向
5. 材料与能源类:材料、能源和电力技术方向
6. 土建类:城镇规划与管理和房地产专业方向
7. 水利类:水利水电设备和水土保持与水环境专业方向
8. 制造类: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机电设备、汽车专业方向
9. 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专业方向
10. 环保、气象与安全类:环保、气象、安全专业方向
11. 轻纺食品类:轻化工、食品、包装印刷专业方向
12. 财经类:工商管理专业方向
13. 医药卫生类:药学和卫生管理专业方向
14. 旅游类:餐饮管理与服务专业方向
15. 公共事业类:公共服务专业方向
16. 文化教育类:体育专业方向
17. 艺术设计传媒类:艺术设计、表演艺术、广播影视专业方向
18. 公安类、法律类各专业方向
三、请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做好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的推荐工作。推荐专家候选人除具备以上某一方向的良好专业背景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贯彻执行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参与了多项高职高专改革工作,熟悉高职高专教育规律;对评估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
2.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3. 办事公正廉洁,严于律己,组织性、原则性强;
4. 熟悉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筛选,向我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2—3人,认真填写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3),于5月16日前将推荐表寄送至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电话:027-87328007,027-87328087(传真),邮编:430071。
附件:
1、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成员名单
2、《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章程(暂行)》
3、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湖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熊健民 湖北工业大学 校长 教授
副主任委员: 田随明 武汉工业学院 教授
马必学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委员:
王永棣 武汉大学 教授
吴高安 武汉化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院长
刘民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李友清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书记
李 利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助理
龚祖文 华中农业大学 教授
吴长锋 湖北大学 教授
秘书长:
张锦枫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副处长
副秘书长:
刘 义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副院长
刘晓欢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处长
附件2: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
章 程(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使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成立“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简称“省高职高专院校水平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1、组织学习和研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方法等,为省教育厅提供建议和咨询。
2、受教育厅委托,组织专家组开展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审议评估专家组对院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向省教育厅提出被评学校评估结论的建议。
3、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培训、指导、交流工作。
4、受省教育厅委托,完成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省教育厅聘请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有高职高专教育研究和管理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委员13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 3 人。
第七条 本委员会组织由60左右的专家参与的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掌握高职办学的基本规律,熟悉高职专业教学,熟悉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业务,专业结构合理。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第九条 本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和讨论有关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面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结论的审议意见,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投票决定。投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要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投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赴被评估学校的专家组,由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审定、聘请。专家组一般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另设秘书1人。
第五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成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次评估时,应至少提前2周向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代替,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