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高职院校长联席会章程
(2004年7月18日全体会议原则通过,2004年11月23日主席团会议修订
)
为适应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势,促进高职院校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增强我省高职院校的凝聚力,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实力,特成立“湖北省高职院校长联席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高职院校长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是在湖北省教育厅指导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本联席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研究高职教育理论与政策,交流高职办学经验,探索高职教育规律,实现我省高职院校的共同提高。
第三条
湖北省高职院校长联席会的英文译名是: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研究咨询:研究国内外高职研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向省教育厅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我省高职高专教育的咨询和建议;促进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推动我省高职高专政策的调整与创新,加快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打造湖北高职教育的品牌。
第五条
实践示范:树立联席会成员单位的品牌形象,带动全省高职院校积极参与各项改革实践与探索,推动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创新以及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交流宣传:通过联席会各种活动交流与推广省内高职教育经验,实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作为湖北高职教育的窗口,加强国内、国际间高职高专教育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利用湖北省高职高专教育网和有关刊物及媒体,及时、全面、权威地报道我省高职教育各方面的发展情况,提高高职教育的资源共享度,扩大我省高职高专教育的影响。
第三章
联席会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的主体由湖北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以团体会员的形式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成员的基本要求是在高职高专研究领域中成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并在类型和地域分布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学校。
第九条
会议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入会。入会程序为:自愿申请,秘书处审核,主席团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席会由全体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处及顾问组成。联席会按照民主协商的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是本联席会的主体,由成员学校的校级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主席团:由部分成员单位组成,是联席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联席会全体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重大事项。主席团单位一般为五个左右,由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选举产生联席会执行主席单位,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成员由联席会执行主席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顾问:联席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高职教育资深的专家为顾问,对联席会的工作提出指导与建议。顾问每届聘任期为三年。
第五章
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上发布信息,免费享用网上资源的权利。
第十七条
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会议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
任务的义务;
(三)有为本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
(四)有承担会议、活动及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会期及经费
第十八条
联席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联席会以依托各会员单位开展活动的原则,不收会费。活动经费可通过专项集资、接受社会捐助或活动承办学校承担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席会主席团,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并须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