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三同意”规定让教育惩戒失之疲软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4浏览次数:78

警惕“三同意”规定让教育惩戒失之疲软

许艳丽

最近,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文,要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入读专门学校需要“三同意”,即学生本人、家长及学校三方均同意。(4月20日新京报)

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虽然一些欺凌事件尚未构成犯罪,却严重损害了一部分学生的利益,使其身心蒙上不可消弭的阴影。去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文,综合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今年4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国家层面已经开始重拳出击,严罚校园欺凌事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欺凌事件却十分复杂与棘手,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让管理者很难把握处罚与惩戒的程度,因而,往往以说服教育为主,以缓解矛盾,平息事件。这样的解决方式过于柔软,看似保护孩子,却让教育乏力,不能触及施凌学生的灵魂,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年年初,陈宝生部长提出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以法来办。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下文,提出的“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很有必要,也是用法治思维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的有效途径。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管理者绝不能束手无策,要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予以必要的惩戒。

将其送入“专门学校”,不仅是为了给其他孩子一个安全阳光的学习环境,也是约束犯错学生,使其改过自新、实施有效教育的重要方式。这也是《义务教育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的具体贯彻与落实。

然而,湖北省教育厅指出:入读专门学校需要“三同意”,即学生本人、家长及学校三方均同意,这样的规定让原本有力的惩戒措施失之疲软。学生顽劣不改,家长碍于情面,“三同意”的难度不小,这样的规定无异于空谈,约束与惩罚力严重不足。

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伤害了其他学生的利益,对于这部分学生,采取约束与惩罚手段必不可少,转入“专门学校”是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教育公平,才是对其他学生与犯错学生本人负责。

美国学校的反霸凌立法已经历时16年。各州反霸凌法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反霸凌上的责任,并将惩罚权交给学校,美国学校的“零容忍”政策有了法律支撑。一旦学校发现霸凌事件,须立即采取行动。例如,对严重的行为可以直接开除学生;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如果案情严重,即使未成年人,也可以按成年人判罪。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才能让学生心存敬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

治理校园欺凌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学校惩罚权,对于“屡教不改,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当建立家长、学校、第三方参与的裁定机构,明确界定欺凌的性质,按相关规定予以必要的惩罚,对于问题严重的学生,不管学生或家长同意不同意,必须送到“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才能彰显教育的责任与力度。

2017-04-24